前人对班固“受金”写史之事说法不一,或信其为实,或疑其所无,或不置可否,但皆语焉不详。而如果班固在撰修《汉书》时受贿,则天子不宥,律令不许,士林不齿,怨家不饶,但这些事情却无一发生。合理的解释应当是:班固未曾在修史过程中收受过贿赂。而所谓“受金”写史之说,其最大的可能是班固“受命”写史之事在辗转传抄过程中形成的讹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