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问题是我国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建设多方位的住房保障体系,《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制度让合同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但是现如今的居住权设立方式存在局限性,性质也含混不清,并不能达到保障特殊群体居住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需要对居住权进行完善。在完善层面,设立具有人役性的法定居住权来完善居住权制度。在居住权的具体类型方面,以婚姻、监护和赡养关系中的居住权为主。考虑到我国还有拟制型的人身关系,法定居住权制度应当纳入这些拟制型的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