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入典后,关于居住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居住权由于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实践中往往出现与“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保护顺位不明确、与执行程序顺位发生冲突等问题。采用对比论证、事实论证等方法,结合学者及法律工作者的观点,提出居住权顺位保护机制。居住权以保障民生、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为使命,在符合物权变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条件下应优先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