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添附制度起源于对盗窃行为的生态主义善后处理。它的范围逐渐扩展,包括了河流添附等,但它与先占、加工、孳息的取得方式的界限长期不清。厘清的工作由中世纪和近代法学家完成。他们先把加工独立出来并造词命名,然后把孳息的取得独立出来,这样,添附的含义日益限缩。它是一项把"新物"设定为不可拆解以避免价值破坏的制度,把新物断给一个形成贡献人,并判定该人给另一贡献人补偿。尽管如此,一些迷恋罗马法的立法者仍采用广义的添附概念,另一些立法者则吸收了后罗马法时代的学术成果,建立了狭义的添附制度。我国《民法典》属于后者。但《民法典》第322条关于添附的规定来源于《民通意见》第86条,更多的是一项本土制度,与罗马法传统的添附存在差距,其中以确认可能存在意定添附为甚。尽管如此,在生物学添附中仍有意定添附的空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