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胎儿伤害的行为能否受刑法规制,刑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的争议,其中争议焦点在于对"人"的理解,即胎儿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人"。新《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象征着胎儿利益获得了民法上的确认,这一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更新可以应用于刑法规范的解释上,从规范的意义上区分看待"胎儿—人"的发展过程,以"出生为活体"为前提承认胎儿的法律地位,可以达到保护胎儿利益、维护刑法体系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