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是否有意志自由的问题上,学界有两类回答,即意志自由论的回答和无意志自由论的回答。但二者的立论均有纰漏,并且各自要证明的观点也存在问题。意志自由对人来说,既不是前者说的恒有或全有,也不是后者说的恒无或全无,而是有的时境有,有的时境无。每个时代的每个社会中的人的活动,既有自主自愿做出的情形,也有不是自主自愿的情形。由必然性因果关系构成的各种自然规律,对人的意志和活动不起作用。人能超越自然规律的支配,主要在于人类会创造。人若还有不自由的情形,都是自己造成的。其中的决定因素是制度,因本性自利的人势必怀赏畏罚,而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正是社会中最为强大的制约力量。社会制度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方向成为社会规律。社会规律的存在不意味人全无自由,一个人如果是社会制度的定制者,那么他遵行社会制度的规定,是有自由及意志自由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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