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到后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文简称《条例》)的实施,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实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和诚信来保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并不现实,还需要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监控,那么有法可依是前提。文章认为,为了促使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从有"规"可循到有"法"可依,在纵向上必须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提升至法律层级的高度,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在横向上将召回对象从汽车产品拓展至更多产品领域,制定更为广泛的产品召回法;在实践层面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应实现制度内外的法律法规协调与统一。

  • 单位
    北京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