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黑名单制度近年来陷入了泛化与滥用危机。在应对危机的法治化建构中,学界对作为前置性问题的界定其法律属性作出了诸多努力,但囿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研究范式的内在缺陷,既有学说都无法完全揭开行政黑名单制度之"面纱"。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下的行政黑名单制度包括拟列入行为、列入行为、公布行为和惩戒行为。其中,拟列入行为是列入行为的准备行为;列入行为依照有无"列入决定",分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公布行为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惩戒行为应定性为行政处罚。为回应实践中的泛化与滥用危机,应从创设准据、适用范围、程序规范以及救济机制建立等方面对行政黑名单制度予以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