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益相抵,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此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则。它是确定受害人因相对人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债权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责任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禁止得利为法理依据,凡因同一损害原因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则所谓损害仅存在于损害与利益二者间的差额。损益相抵的发生,需要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事实受有利益。为合理限制应予相抵的利益,受利益与损害事实尚需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具有通常可能性,以排除偶然发生的利益。具体的决定标准则为规范意旨,也就是损益相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意旨、必须不使加害人不当地免负赔偿责任、对受害人须可期待。哪些利益可以在损害赔偿时予以扣除,情形复杂,具体的依据不同,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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