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地方立法合理配置资源之必要,调处利益冲突并获致整体效益增长之吁求以及服务经济发展之所需,在地方立法质量评估中应用法经济学标准势在必行。但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法经济学标准理论构建不够成熟,实践应用也有所缺位。为解决法经济学标准理论构建和实践应用的不足,需在法律成本效益框架下具体构造由“成本最小化”“正效益”“整体效益”三者组成的法经济学标准体系,为地方立法质量评估提供较为科学的标准,并推动法经济学标准的实践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