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我们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没有与我们协商、没有任何特别提示的劳动合同写明周六、周日休息期间一律不计发工资,我们基于为获得该份工作不敢提出异议等而签字认可。时隔一个多月,我们为之后悔。请问:我们能否就“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