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指出幼儿园教师应“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近日,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以下简称《评估指南》)在“师幼互动”部分提出教师应“认真观察幼儿在各类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并做必要记录”。记录是观察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观察的一个凭证。目前,多数教师会借助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照片或录像,记录自己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