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草原补偿立法已初具规模。对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立法理念偏差、补偿主体和补偿模式单一化、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为完善草原生态补偿立法,应当明确补偿性质,多元化补偿主体和模式,丰富和扩宽救济渠道,才能不断完善我国草原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