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的判断遵循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本质应当是违反金融交易秩序并危及公众资金安全。因此,任何金融机构在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时,都可以被评价为该类犯罪中的“非法性”特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能例外。当然,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与实际被追究单位责任是不同的。对于金融机构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是否可以认定单位不法,应当从单位意志的角度进行判断,构建单位决策与单位成员相结合的二元认定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