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并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然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具体是指罪名还是指罪行并不明确。罪行说的证成基础在于强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突出刑法的社会防卫机能。而突出人权保护,还正罪行法定原则是罪名说的证成逻辑。应当以实质刑法观为贯穿逻辑,确立法律规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后果考察二阶证立反制目的解释,实现实质合理性的融惯性证成。在形式合理性层面,首先限制刑罚权的扩张,之后以刑罚法规适当性实质侧面对已证成的实质合理性进行“需罚性”判断,以“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立体逻辑重塑罪名说证成基础,为未成年人划定刑事责任红线,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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