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愿弃保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达成的约定,放弃社会保险权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自愿弃保协议应属无效。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自愿弃保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劳动者直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劳动者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补偿的,司法裁判不宜采取完全支持或完全不支持的态度,出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目的,可以采取附期限支持的裁判路径,若用人单位能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超期仍未补缴,则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在自愿弃保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保补贴,同时双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