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现代化发展目标促成了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历史上的一田二主现象同三权分置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这为农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均解释为用益物权,有悖于一物一权原则,会人为地将法律关系复杂化。承包权为用益物权、经营权为债权的构建方案同三权分置之精神存在冲突。承包权实质上为成员权,不具有可处分性,而经营权则为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