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名称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立法层级低、术语使用乱、规制事项杂、规则形式散等问题,企业名称规范有利于矫正市场乱象,体现自身价值,有效化解纠纷。以"企业名称"作为商事主体名称的统一术语,社会各界接受度更高,更符合我国法制传统与现行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等三部分应作强制性规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则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标明以及如何标明。字号的选定应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但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赋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名称审查职责,拓宽利益相关主体知情与表达诉求、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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