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最初发源于罗马法,涉及人的自由、尊严及存在基础,已成为现代民法的理念之一。从罗马法人格制度到现代民法人格制度的发展,其中历经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对人格理论和制度的改造,其突出表现就是近代伦理人格的建立。以"平等主体"为核心的人法是近现代民法的重要标志,也是近现代民法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