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初创时的科技创新环境决定了对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初始设定。当下,知识产权取得机制须对新时代科技创新活动和创新环境的新特点做出回应。创新活动的本土化和本土创新主体的国际化要求适当调整知识产权取得机制的设计理念。创新活动的高速性、密集性及创新主体广泛性,则要求知识产权取得机制须更具及时性和友好性。以专利权为例,在及时性方面,须优化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改良本国优先权制度并向真正的临时申请制度转化;在友好性方面,须向《专利法条约》看齐,允许优先权的恢复和申请文件缺失的弥补,便捷明显错误和翻译错误的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