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体现了刑法对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内容之一的生产安全的保护。然而,预防性立法的负面效应、入罪门槛低等问题可能导致该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因而有必要建构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出罪路径。对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将“生产、作业中”限定于具有常习性、持续性、危险性的特定业务中,以“特定领域标准”为三种法定行为之“现实危险”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能够从实体上厘定该罪的入罪范围。程序上,借助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论和制度,推进生产、作业单位的合规建设,能够实现对合规企业及相关自然人的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