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的背景之下,我国《刑法》中轻微罪名多次扩张,面对诸多针对这一现象的批判,支持者多从社会发展转型、危险或风险的形态与性质、当代刑法功能转型等方面进行论证。但总体来讲,微罪设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其未来进路应当坚守稳健型教义路线,明确微罪设立的审查与评估路径,通过明确微罪尤其是大量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为微罪设立提供充分条件,前刑法手段规制效果分析为微罪设立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规制实效考察为微罪设立提供证成条件。为杜绝象征性、直觉性、体感性以及空置性立法等现象,必须增强立法的实证基础,在实践根据和刑法理论的双重指导下实现微罪设立过程中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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