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事审判改革强调修复家庭关系在家事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但西南地区X法庭家事审判实践的经验研究表明,家事司法修复家庭关系的效度并不彰显。法官将家庭关系修复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后,依然很难修复夫妻一方离婚意愿强烈的婚姻关系,在面对代际关系冲突时也只能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去简化复杂的家庭关系。家事司法在修复家庭关系中能力有限,根本原因在于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面临多重制约,包括开放社会带来的不稳定性、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体意识冲突、现代法律与家庭价值的冲突等。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应当在完善心理辅导、多元调解、单位联动等配套机制的同时,积极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观念,建立能够有效稳定家庭关系的社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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