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助于促进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广泛运用。目前,我国的商事调解还存在基本立法缺失、调解员的资质和守则规定不统一,以及个人调解的效力未被法律认可等问题,使得相关当事人难以充分利用《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的执行机制,也不利于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因此,我国应积极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尽早制定"商事调解法",明确经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的执行办法,建立健全统一的调解员认证机制和行业守则,以实现调解制度的规范化、调解员的职业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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