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认定问题之所以经常引发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行政主体理论一直被误当作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基础,而该理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更应当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诉讼经济原则以及协调性原则,重构被告认定标准,明确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在行政行为作出组织的判断上,应当做到"名""实"结合,从而准确认定行政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