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介绍贿赂罪的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平均介绍贿赂金额205795.10元,平均刑期0.85年;无罪判决率5.9%,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率21.6%,适用缓刑率33.33%。类似行为在司法中在出现定罪异样,正是由于缺少对现行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立法意图的深入探寻。无论是典型还是非典型的介绍贿赂行为,除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外,均应以行、受贿罪共犯追究介绍人的刑事责任。第392条只适用于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情形,以起到补漏作用。惟此,才能既做到"从严治腐",又做到"严而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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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西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