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我国法律只对企业破产宣告标准作出了规定,关于全国性自然人破产宣告标准,国内相关条款尚付阙如。文章基于我国地方性自然人破产宣告标准的立法现状,揭示了复合型立法模式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逻辑矛盾及语义模糊“、停止支付”推定标准的明显缺失这三大现行地方性自然人破产宣告标准的立法缺陷,进一步界定自然人破产及其破产宣告标准的内涵,同时借鉴国外自然人破产宣告标准的相关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借鉴并解释复合型立法条文、划分“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限、确立“停止支付”的推定破产标准这三条我国自然人破产宣告标准的构建路径,以期更好地适应信用、消费和贸易发展的需要,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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