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决创设了一项新的基本权利——资讯科技基本权。资讯科技基本权的创设明确了线上搜索措施具有干预基本权利的性质,为该措施的法律强化控制提供了宪法依据,并对德国警察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对网络远程勘验措施进行立法完善。具体建议包括:明确网络远程勘验措施具有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未来宪法修改时,将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明确为基本权利,为加强对网络远程勘验措施的法律规制提供宪法依据;增加客观的启动证明标准规定和最后手段原则规定;贯彻加重审批原则,对高强度的电话监听、网络远程勘验,应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局局长审批;严格规定数据销毁义务;增加违法使用网络远程勘验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制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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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