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学前教育法律规制的重点,需要按照"宏观范式-类型模式-具体方式"的逻辑分层次展开规制.学前教育由政府与市场协同供给,应当遵循适度管制与有限竞争相融合的规制范式.就具体规制方式而言,在数量方面,可采取市场竞争方式来提高公办园的占比,同时提升普惠园覆盖率;在财政支持与价格方面,各类幼儿园均应得到财政支持,营利性幼儿园以市场定价为主兼以适当高价限制;在教育内容与过程方面,以政府管制为主,应尽量采取激励性管制与协商性管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