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承包制下项目承包人侵占、挪用财物行为的定性,在于其主体身份和财物归属的判断。项目承包人的主体身份,不以劳动关系为标准,只要具有经手管理财物的实质可能,即使未经建筑企业的合法授权,也具备成立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工程项目资金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建筑企业,但项目承包人与建筑企业有明确约定,项目承包人垫付范围内的资金,结算后属于项目承包人所有的资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