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法的综合性与基础性功能应当统合。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质"与"量"保护不平衡,具体内容上的"详"与"略"处理不当及与其他传统部门法衔接不足等问题;环境保护法应当以体系化思维贯穿其制定与修改的全过程,辅之体系化逻辑、行政执法导向思维和立法技术创新方法以改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内部一体化"与"外部一体化"协调不足的局面,从而在夯实环境保护法功能地位的同时保证其动态适应性和灵活反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