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甚至对于研究民法学的人来说也不是很清楚,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北方很多地区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由村委会代为行使;另外一个原因是很多人不清楚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彻底的了解,导致了现实中混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认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问题上坚持唯户口论的错误做法,文章在梳理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过程及其最初成员构成,以期抛砖引玉。

  • 单位
    河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