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羊毛"(积分补贴优惠券等)在刑法上可认定为财产性利益。由于此财产性利益移转是通过民事性权利的消灭和再造进行的,关于不法获取"羊毛"行为定性,关键还是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支配领域,可以引入被害人承诺/预设同意这一理论进行解释论证。如果存在被害人承诺/预设同意,排除盗窃罪的成立。此时若预设条件的成就是行为人基于欺诈手段促成时,可成立诈骗罪。如果不存在被害人承诺/预设同意,财产性利益的移转可认定对被害人支配领域的破坏,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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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