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界定受立法发展和禁毒形势的深刻影响,存在动态调整和体系不够完善的特点,给毒品认定的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难度。通过把握毒品定义的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四个要素,特别是紧扣"非法使用的受管制药物"这一指向法律评价的核心要义以对涉案物质进行司法认定。涉案物质应当符合列管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范围,并且系非法使用目的,才能认定为毒品。未列管药品不具备受管制性,不能认定为毒品。列管类药品能否认定为毒品,关键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该涉案药品的非法使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