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亨利一世时期《加冕宪章》对于"王在法下"理念的初步确立,到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制定,直至1628年英国议会制定《权利请愿书》,中世纪的英国在宪法体制方面不懈探索,不断赋予英国的宪法政治以划时代的内涵。尤其是《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宪政民主发展的产物,它以诸多禁止性条款的形式,从人身、财产、司法和政治等角度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和对臣民权利的许诺,对后世的民主思想和宪法制定均具有历史性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