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个量刑情节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既可能是同向并存,也可能是逆向并存。责任刑与预防刑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比例关系,应当分开考量,这是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决定的。量刑情节的"适用根据"是其"适用方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有三:刑罚的目的、实体刑法之有利于被告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报应刑最主要的是通过犯罪事实所确定的基准刑反映出来,预防刑的大小完全取决于量刑情节。对于若干同向情节调节基准刑,直接按照相加的方法即可,只是相加的结果不能超过报应刑的上限。对于若干逆向情节调节基准刑,应当按照先适用轻情节(法定与酌定轻情节)后适用重情节的顺序。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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