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比较法形成了三种主要研究路径。其一是规则比较,其二是文化比较,其三是功能比较。规则比较将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对比;文化比较则将法律视为文化的一部分,在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内进行比较;功能比较是一种在确定目的的前提下探讨手段的比较方法。这三种比较方法各有其优缺点,应当在运用当中综合使用。然而,必须首先明确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三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功能比较是一种目的,而规则比较和文化比较则主要是手段。比较法的研究需要做到目的与手段相结合,"求同"与"求异"相结合。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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