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的"本体论"模糊了法律权威,使得人们必须警惕过度解释和任意解释可能造成的对于法治的消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法律解释意在通过沟通模式,来达致说服的目的,而要使这样的说服成为可能,便要求在解释过程中遵循符合被说服者共同的前见,即是某种既定的规则。当代中国法治目标的实现,核心是法律思维的运用。

  • 单位
    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