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主体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存在于“刑事—行政”案件中,系“两法”衔接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不足,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缺乏必要指引。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天然区别,司法机关在行政事项的处理中也与行政主体存在专业能力差距。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主张的事实并非定论,仍需行政主体依职权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并非一定低于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在衔接基础之外也存在证据能力门槛。行政主体需要明确证据载体的实际形态,在此基础上分类处理各类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衔接。同时,行政主体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质证权利,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