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物权变动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简易交付又是极其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的之一,但有趣的是,法院在判断简易交付动产物权是否变动以及何时变动,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进行解读时,相同的简易交付,会得到并不一致的结果。通过分析我国《民法典》法条与德国法学家学说,可以得出两种不大相同的简易交付物权变动公式——第一种公式:"简易交付=依法占有+法律行为生效"以及第二种公式:"合意+另一法律事实(占有交付)=民法上的物权变动"。在法律行为理论及制度中,我国《民法典》对物权意思和债权意思的区分采取了模糊的态度,简易交付等观念交付存在的都是债法性质的交付。但不可否认,债权变动不能引起物权变动,在判断动产物权是否转移时,不能依据债权意思做出判断,即是对简易交付意思表示需要以物权意思进行理解,以此完善物权简易交付条款的应用,更平等的保护交付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