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存在超个人法益说、个人法益说和复合法益说之争。超个人法益说由于难以经受体系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审查,所以不应被采纳。复合法益说因为在关键问题上最终倒向超个人法益说,所以也不应被采纳。个人法益说值得肯定,但当前该说不仅在论证逻辑上有待商榷,而且在具体论点上未能经受法益的形式和实质检验。个人法益说的论证应当以犯罪对象、罪名表述和其在刑法中的位置为基础,综合考虑学说与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理论的契合性。在从积极利用权的视角无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做出准确概括时,可以从消极防御权的视角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概括为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披露、泄露的个人信息安全权。基于个人信息安全权说,在认定法益侵害性时应考虑个人信息的敏感度,还应注意的是,提供或采集网站合法且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未侵犯本罪法益。

  • 单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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