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基本目标的实现,具有内在构成性意义。基于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不同认识,可以区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外在进路和内在进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采取一种外在进路,这一进路忽视了法官在标准形成过程中的内在作用,由此,应走向一种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共识性进路,充分重视法官及其共同体在司法共识形成中的主导性作用。在制度上,法官学院可以成为法官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制度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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