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求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是法律解释活动孜孜以求的目标。正当性不仅体现于解释活动是在一定制度框架和法律文化传统中所从事的规范化操作,更彰显于确定性和妥当性的关系之中。在两者的关系上,确定性是优位的。然而传统上对确定性的理解遭到了诸如规则怀疑主义和疑难法律问题的质疑和挑战。为此法学界通过修正确定性概念来维护法治之权威。德沃金提出了"整合法学"的概念,波斯纳则在本体论和科学意义上的确定性之外,提出了交谈合理性的概念。无疑,两者都是极富洞见的。认识法律的确定性,实需采用全面的视角:即要消除波氏所言之"采样偏见",又要坚持在疑难案件中探求法律确定性之可能性。这也是一个法律家理应坚守的法治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