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就业的权利。残疾人作为具有主体地位的公民,当然享有就业权。他们作为特殊群体在社会的运行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本就属于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尤其体现在残疾人就业中。我国对残疾人就业方面在立法、执法、司法上存在不足。文章通过分析,认为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权需要完善现有立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司法的救济方式,以形成统一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