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上的财物要求具有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这三性,可以评价为财物。但是,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盗刷的虚拟游戏币,由于在被盗刷之前并不实际存在于任何账户中,无法管理、无从"移转",且不具有价值性,不能被认定为财物。以盗窃罪来评价非法盗刷虚拟游戏币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还极可能造成量刑结果畸重,并不妥当。利用黑客技术非法添加虚拟游戏币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可以认定为该罪,其定罪标准可以参照《计算机案件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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