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准入告知承诺制是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市场准入领域实现经济效益和交易安全衡平的重要改革。我国市场准入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尚不健全,适用范围、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及责任承担等法治建设亟待推进。市场准入告知承诺制在一般性市场准入应当予以广泛适用,但特别许可市场准入应当避免对实质审查的替代。市场准入告知承诺制应当建立信誉审查机制、第三方评估等事前审查,通过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健全及社会监管引入进一步强化事中监管,明确对虚假承诺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事后惩戒,并且完善行政主体对申请人、虚假承诺对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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