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学界关于本罪的法益却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间争执不下。但通过分析看出,超个人法益说存在许多难以自恰的冲突,应予以排除。而个人法益说则避免了这一误区,其更符合立法及司法的精神,应确定为本罪的法益。而具体来说,在个人法益中,将本罪法益定位为个人信息权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