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需要多种类型的规范发挥协同作用,在国家制定法之外,习惯法也有其独立的价值功能,与国家制定法一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由于经济基础、价值追求与价值选择等方面的不同产生了一定的差异性,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虽然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差异,但是二者仍存在调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我国高度重视国家生态法治建设,故探讨生态法治领域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时代所需,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沟通机制的构建、加强公众参与、推动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现代化转型等方式实现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之间协同合作的可能,进而促进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推动国家生态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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