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文件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已明确需要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在制定时涉及范围较广,经常会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的问题,但是多年以来却并没有重视列入司法审查的具体内容,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监管。而在几年前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被赋予了审查权,可是该权力在行使时还不够完善,并且在落实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