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条款作为"法律道德化"的规范,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结合的:内在性体现为对人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互惠式的利他主义"衍生救助义务,不同人性层次的要求使见义勇为立法呈现"自由主义"或者"保护主义"的不同风格,对应强制救助或者自由救助不同的行为选择。即便如此,不同法系对救助义务的扬弃选择不同。外在性体现为见义勇为条款的体系化构造,形式要素取决于义务来源、行为目的、情节要求、行为类型四大方面,对义务来源的"三重否定式"表达作为行为构造的基础,概括的利他主义作为行为构造的动机,具体情节和行为类型表现出高度的牵连关系。应从实践中见义勇为条款的适用疑难出发,防止对其进行过分纯粹化的构造,使"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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